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
2017-09-06 来源: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盐房金管〔2017〕2号
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、缴存人:
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,推进困难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,根据国家、省相关文件规定,现就相关政策调整如下:
一、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(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)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(阜宁县缴存人在阜宁县购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)。
二、职工及其配偶(或未婚子女)均符合贷款条件的,贷款额不得超过40万元;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,贷款额不得超过20万元。
三、职工及其配偶(或未婚子女)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,暂停办理装潢提取。
四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,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。
五、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,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(工会)决议和财务报表或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。
六、本通知自10 月1日起执行。
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2017年9月5日